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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部门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部门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部门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部门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邮电部门干部管理工作,邮电部1994年8月15日特提出加强邮电部门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4-08-15

实施时间:1994-08-1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邮电系统干部管理继续实行邮电和地方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体制。各级领导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即“下管一级”的原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其他局级企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职数为一正三副或四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原则上由行政副职兼任。省、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实行党组制,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实行党委制。党政干部可根据需要实行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局级行政干部职数原则上一正二副或三副。高等院校的局级领导干部职数按国家教委的规定执行。

三、党、群领导干部的配备按相关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拟提任职务的干部,除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拟任职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拟晋升局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

3.拟晋升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五、实行行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和岗位轮换交流制度。凡在同一级别领导岗位任职满十年以上未能晋升上一级别领导职务的,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在一个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最长八年),一般应进行岗位交流或分工轮换,正厅局级干部也应视情况进行交流。

六、邮电部门干部任免要坚持按程序办,要规范化、制度化。

1.凡拟提任的干部,必须由人事部门进行全面考察,深入、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后,提交党组(委)讨论,杜绝干部任职中的临时动议现象。

2.局级干部的任免必须由局级单位党组(委)集体讨论,以党组(委)的名义提出书面报告,写明任免理由及党组(委)会讨论的意见,并附党组(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的原始记录及《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各二份,部人事司考察后报部党组审批任免。

3.凡需报人事司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处级干部的任免,各单位党组(委)应事先向部人事司提出书面报告,写明任免理由和党组(委)讨论的意见,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各二份,待人事司和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宣布任免决定。

需向邮电部备案的干部,由任免单位向部人事司提出书面备案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各一份。

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对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干部工作纪律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干部任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邮电部门的干部管理工作,以适应邮电通信建设更快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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