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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邮电部关于邮电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邮电部关于邮电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邮电部关于邮电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90)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改革形势和邮电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就继续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3-02-01

实施时间:1993-02-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一、加强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邮电各企事业单位在首次职改工作中,取得了初步成效,调动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为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邮电部门的职改工作要坚持正确方向,继续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评聘”的方针,加强政策导向,加大职改力度,强化聘任制原则,真正做到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岗择优聘任,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组织领导

邮电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邮电部的直接领导下,由部人事司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局级企事业单位的评聘工作,由行政领导负责,各级人事(干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邮电部门的评聘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部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关邮电部门的评聘工作,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和部人事司颁发的文件规定执行。若需执行地方政府有关职改工作规定时,事前须经部人事司同意。

三、关于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础。设岗的基本原则是在首次评聘的基础上,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精简、高效和因事设岗的原则,坚决杜绝因人设岗的做法。

邮电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结构比例调控办法。邮电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将根据完全经济自立、差额拨款、全额拨款等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

在上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宏观控制比例内,对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各单位可进行补缺聘任。

四、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严格掌握政治思想标准,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按国家人事部首次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条件进行评审。对首次评审中不符合规定,扩大范围、降低条件标准的有关文件,一律停止使用。

五、关于考核问题

各单位要按照部人事司人专(91)12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开展定性、定量的考核工作。

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做好考绩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考核要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考核应注意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水平、能力为主要内容。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个人,评委会应拒绝评审。

考核工作要认真扎实,不要搞形式摆花架子,考核结果一般可掌握在:优秀15-20%,基本称职5-10%,不称职1-3%,其余为称职。

通过考核形成竞争机制,实现择优聘任,做到优上劣下。

六、关于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是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质量的关键。

凡具备评审条件的各局级单位,原则上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建各类职务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部人事司审批或备案。

各类职务系列的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局级单位组建,也可以下放评审权。

邮电部门各局级单位,可以互相委托评审,个人委托评审无效。确需委托地方或其它部委评审的,高级职务由局级单位提出申请,部人事司出具委托函;中级职务可以由局级单位出具委托函。

评审工作要有透明度和公开性。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岗位数额、岗位空缺应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今后评审不搞个人申报,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单位对被推荐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业绩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向有关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

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破格条件,由组建评审委员会单位制定。

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外语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之一,对不同专业、不同职务档次、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年龄段,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需要进行外语考试时,可由组建评审委员会单位负责考试工作,考试成绩是否做为必备条件,由相应评委员会决定。

企事业单位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可经北京邮电医院进行评审。

凡是全国统一举行的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今后,凡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

七、关于聘任工作

聘任应贯彻择优聘任、竞争聘任的原则。打破论资排辈观念、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选优汰劣,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逐步建立起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机制。

聘任工作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聘任手续应当完备。要按一定的程序与受聘人签订聘约。聘约应明确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履行的职责、所承担的任务、以及聘任的起止时间等。聘期一般一至三年,或按工作任务周期确定聘期。聘期不应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年龄。

必须重视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根据聘约要求,对其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均从受聘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为解聘、低聘的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八、关于邮电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邮电部门各企业单位,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企业人事制度,深化职称改革,增强竞争机制,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要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机制。要加快邮电企业评聘分开的步伐。评聘分开就是任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允许高评低聘、低评高聘或只评不聘。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邮电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企业也有权从实际出发,聘任未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确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经人事部门考核认定后,即可实行聘任。

邮电企业可在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职务范围内,自主选择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邮电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注重实际业绩、讲求实际贡献的评聘条件和程序。着重审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对发展生产力的贡献。

九、凡符合《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各项任职条件的人员,经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由局级单位推荐,报人事司审定后,颁发邮电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全国邮电部门有效。发放邮电部《资格证书》的审定条件是: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颁发《资格证书》:

①符合《试行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

②符合《试行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

③符合《试行条件》中规定的履职能力;

④符合《试行条件》中规定的外语水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颁发邮电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①曾在国际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并在某些项目上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主要参加者)。

②曾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论文,并在某些项目上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主要参加者)。

③获国家级奖;(主要参加者)。

十、关于工程系列分等分级的问题:

实行工程系列职务分等分级是深化职改工作的需要,是建立持久激励竞争机制的有效措施。职务分等分级就是将高、中、初级各自划分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等级待遇,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向上的积极性,职务分等分级由人事部门考核确认,不搞评审。

有关工程系列职务分等分级的问题,经过试点以后再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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