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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邮电部关于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邮电部关于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邮电部关于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决定对通信领域使用的邮资票品实行封闭管理,即: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下称省局),省局对地市邮电局,地市邮电局对所属分支机构,实行逐级的库存定额管理和邮资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管理。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5-12-20

实施时间:1995-12-2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部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的库存定额管理

(一)邮政通信用邮资票品应包括普通邮票、纪特邮票、小型张(小全张)邮资邮简和各类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国际回信券等。

本规定纳入库存定额管理和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管理的是:普通邮票、普通邮资信封、普通邮资明信片、各种纪念、特种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国际回信券及发往通信领域的纪特零枚邮票。

(二)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定额,为库存最高限额,由该省局平均每季销售量和常备周转库存量两部分构成。常备周转库存量为该省平均一个季度的销售量,个别边远省可适当放宽到一个半季度的常备库存量。库存定额用金额表示。

(三)部邮政总局根据各省局上半年度贴票收入和库存情况,核定次年度各省局库存定额及次年度申请计划。库存定额核定后,各省局对通信用邮资票品需求,实行差额请领。凡邮政总局主动下发的通信用纪特零枚邮票,邮政总局将在审批各省季度请领计划时作同面值等量冲减。

(四)凡规定纳入定额管理的邮资票品的下发,须开列正式通信用邮资票品发票单照。

(五)各省局库存定额变更申请及次年度通信用邮资票品申请计划单,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

二、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对帐工作

(一)邮政总局建立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分户帐,并据此每季与各省局实行票品进销存对帐。

对帐公式为:A=B+C-D-E

其中A:本季库存票品总值

B:上季库存票品总值

C:本季收到票品总值

D:本期下发票品总值

E:本期注销、向上级部门退缴票品总值

(二)邮政总局根据各省局每季汇总贴票收入与省局同期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情况对帐。

对帐公式为:G=H+I-J-K

其中G:本季汇总贴票收入总值

H:上季票品结存总值

I:本季收到票品总值

J:本季票品结存总值

K:本季注销、向上级部门退缴票品总值

(三)票品进销存对帐、汇总贴票收入与同期票品销售收入对帐的统一要求为:

1.各省局以实际收到邮资票品的日期为准,凡跨季在途票品均纳入次期统计。

2.库存定额核定后,因邮政总局每季发至各省局邮资票品以包为批量单位,其总金额与省局上期贴票收入所发生的正负差额,应与省内邮资票品库存增减金额相符。

3.省局须正常注销(销毁)的邮资票品及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损失的邮资票品,均须经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注销或销毁。

4.凡因遗失造成的邮资票品损失,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能作注销处理。

(四)邮政总局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情况每年做一次定期对帐抽查。

三、省局对省内通信用邮资票品的管理

省局对省内地市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定额管理,应按部对省局库存定额管理办法实行。

实行库存定额管理后,省局应在其定额内,按季向邮政总局实行差额请领,并在《通信用邮资票品季报表及请领单》内填报,于季末十日内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票品,省局可以传真说明情况(随后发正式文),邮政总局将及时下发。

省局票品管理部门应建立各下属局的分户帐,每季以下属局的邮资票品进销存对帐及汇总贴票收入与同期票品销售收入的财务对帐,按邮政总局对省局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按邮政总局对省局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办法实行。

四、通信用邮资票品调转销售管理

通信用邮资票品须转本局集邮业务部门销售的,应按面值或售价向集邮业务部门收款,并记本局贴票收入。集邮业务部门销售通信领域转来的邮资票品不记集邮业务收入。

集邮业务部门的邮资票品转邮政窗口销售的,记本局集邮收入,不记贴票收入。

五、城乡委代办点销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

建立健全通信用邮资票品委办代办的审批手续及销售业务档案,对每个点的领取邮票日期、品种、面值和手续费等项目做详细记录。

委代办点销售邮票一律实行费用自筹代垫。手续费按销售邮票面值的5%支付,并在通信企业内部会计报会邮02附有2(2)即“收支差额明细表”内“业务费”项目内增设“其中:邮资票品代办手续费”项目中列支。

六、超过邮政窗口出售期的纪特邮票和不适应邮政资费的邮资票品管理

省以下各级邮电企业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中,凡已超过邮政窗口销售期的纪特邮票和已不适应邮件贴票使用的邮票(指两枚邮票不能拼成一个现行资费单位的邮票)以及此类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如本局或其它集邮业务部门需要,可按面值、售价出售,记入记贴票收入,余下部分按退缴手续,逐级退至省局票库。

省局票库对省内各局退缴的邮资票品应全部清点,单列退缴帐目登记,票品封存待销毁处理。对省局票库内上述票品亦应在注销后转省内票品退缴帐。省局票库要销毁的邮资票品应报邮政总局批准,经批准后,销毁票品须在省局财务、审计部门会同核查后,共同监督销毁。邮政总局可随时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七、通信用邮资票品禁止自行调拨

通信用邮资票品禁止省际、省内各局间自行调剂,如确需调配使用的,省际间须经邮政总局批准,省内间须经省局主管部门批准,并均在批准单位办理退缴、核发手续。

八、统一通信用邮资票品季报表及请领单式

为加强逐级对帐工作,便于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地市以上的局统一使用《通信用邮资票品季报表及请领单》省局应在季末十日内,一式两份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一)凡未按规定日期向部邮政总局报批本省《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制度》的省局以及未在1996年4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省局,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省局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二)凡未按期向邮政总局上报《通信用邮资票品年度请领计划》、《通信用邮资票品进销存统计报表及请领单》的省局,除限期改正补报外,省局应记票库负责人生产质量事故,部将在全国通报。

(三)凡瞒报本省通信用邮资票品损失千元以上的责任者,应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并予以损失金额的50%以上经济处罚。

十、各省局根据此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并于1996年2月底前报送邮政总局批准。

十一、本规定由邮政总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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