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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资票券管理的规定

邮电部关于邮资票券管理的规定

邮电部关于邮资票券管理的规定

邮电部关于邮资票券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邮资票券的管理,确保国家邮政通信对各类邮资票券的需要,使邮票发行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6-04-03

实施时间:1986-04-0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邮票是由邮电部代表国家发行的用作邮资凭证的有价证券。邮电部邮票发行局在邮电部领导下负责各种邮资票券的设计、印制、发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现行邮资票券的种类有: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

第三条 邮资票券的发行:

(一)普通邮票、普通邮资信封、普通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邮票发行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上报的年度申请计划按季核发。

(二)纪念邮票、特种邮票,纪、特邮资信封、纪,特邮资明信片,邮票发行局按通信用票和集邮用票两个渠道分发,不留库存。

通信用票:根据各省局邮政业务量比例由邮票发行局直接向各省局配发。

集邮用票:根据集邮总公司申报的需要量计划由邮票发行局统发给集邮总公司,由集邮总公司分发给各地邮票公司。

各省局对所属单位也必须按通信用票、集邮用票两个渠道下发。

第四条 邮资票券实行有偿发行:

凡通信用票均收取印制费和按印制费的5%计算的管理费,由邮票发行局直接向各省局财务部门结算。

凡集邮用票均按面值的40%收取发行费、印刷费和管理费;其中小本票、邮资明信片、邮资信封等,只收取印制费和按印制费的5%计算的管理费。

各省局财务部门在收到当地银行要求承付的通知和相关签证单据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汇付。

第五条 通信票券必须设专人、专库保管,通信票券的收、发、结存要建立专帐,帐和票券必须专人管理。管理人员的配备由各省局依通信票券业务管理要求和业务量确定。

第六条 通信票券入库后,必须按邮票种类、编号、面值、数量等项目登列明细帐,按邮票编号,分图进行管理;实物要建立卡片,随时保持通信票券帐、卡、物相符。有关各项统计数字应按时上报。

第七条 通信邮票均按面值出售,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按统一规定的售价出售,各种通信票券一经售出,不予退换,也不予兑换现金。

第八条 通信票券中纪念邮票、特种邮票的管理:

(一)各省局在收到邮票后,要按邮政业务量比例及时配发到所属各市、县局,除按规定留必要的资料票外,一次发完,不留库存。下发时按图、编号、面值填列清单。

(二)各地邮政通信部门均应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发售期限内积极出售。在邮票出售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转入集邮部门。

(三)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在邮政通信部门出售期限为一年。邮票发行日开始出售,一律不得提前出售。

(四)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出售期满,邮政通信部门应即行停售并退缴省局统一移交省邮票公司。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规定。

第九条 邮资票券在核收、保管、出售过程中,如发现错印邮票或变体邮票,必须如数退交邮票发行局,任何人不得下发、出售或自行截留购买。

第十条 邮电部和各省邮电管理局,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进行干涉、制止,并根据其情节和后果,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现行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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