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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郝XX与被告李XX、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X、郝XX与被告李XX、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X,农民。

原告李XX、郝XX与被告李XX、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郝XX,农民,系李XX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农民,系二原告之长子。

被告:王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郝XX与被告李XX、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郝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李XX、郝XX负担。

审判员  武XX

书记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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