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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与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XX与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XX,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化县。

原告曹XX与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袁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XX。

委托代理人段如意,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向东,湖南XX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XX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段XX,系李XX侄儿。

委托代理人钟XX,湖南XX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XX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教育路(家和XX)。

法定代表人姜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对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审判长罗艳玲

人民陪审员梁荷清

人民陪审员罗治清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梁煜东

书记员胡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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