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X与被告殷XX、四川XX公司、第三人钱XX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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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XX,男,生于1967年4月29日。
委托代理人贺X,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小喻,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XX,男,生于1963年5月25日。
被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X,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钱XX,女,生于1963年4月15日。
本院审理的原告吕XX与被告殷XX、四川XX公司、第三人钱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XX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X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对被告殷XX、四川XX公司、第三人钱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吕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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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宁XX
人民陪审员包XX
人民陪审员熊维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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