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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与薛X、胡XX、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尹XX与薛X、胡XX、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XX。

尹XX与薛X、胡XX、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曹倩,甘肃XX律师。

被告薛X。

被告胡XX。

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崆峒西XX。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X,该局副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薛X、胡XX、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对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的起诉。

审判员  铁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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