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车辆交通 >交通事故案例 >

张XX与泰州市XX公司、张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X与泰州市XX公司、张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XX。

张XX与泰州市XX公司、张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成启峰,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市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长兴路(九龙XX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被告张X。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XX,江苏XX律师。

被告沈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泰州市XX公司、张X、沈XX、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4元依法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张XX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

人民陪审员  蒯雅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cheliang/shiguanli/lww7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