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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颜XX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再审裁定书

湖南XX公司与颜XX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再审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

湖南XX公司与颜XX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晏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扶XX,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XX,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龙凤XX。

法定代表人:何XX,队长。

委托代理人:谭XX,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再审申请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颜XX、被申请人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2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02民申1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军、被申请人颜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申请人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的委托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XX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颜XX的用工单位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现行的劳动法律条文作为本案跨法律实施期限劳动纠纷与保险待遇的裁判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应向被申请人颜XX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请求。

颜XX答辩称,1、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养老保险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没有依据,应予驳回;2、请求法庭依法支持答辩人增加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工资的请求。

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辩称,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湘02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和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刘卫国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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