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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被申请人颜XX、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申请复查民事裁定书

湖南XX公司与被申请人颜XX、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申请复查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湖南XX公司与被申请人颜XX、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申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晏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扶XX,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XX,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何XX,队长。

委托代理人:谭XX,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再审申请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颜XX、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李小红

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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