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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結束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醫療期結束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醫療期結束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醫療期結束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用人單位有權與醫療期滿但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序上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發給一個月的代通金。

同時,該條規定也隱含了這樣一個意思: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第一天應當到單位報到上班,因爲只有這樣單位才能知道勞動者能否從事原工作、以決定是否對其調整崗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處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醫療期滿後的第一天務必到單位報到;否則,單位可以將此視爲曠工,從而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將無法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二、醫療期滿解除合同後怎麼辦?

(一)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醫療期滿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對此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

(二)醫療補助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除了規定經濟補償金外,還規定了醫療補助費,發放標準是不低於六個月的工資,對於患重病和絕症的勞動者還應當分別加付50%和100%。

同時,《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第二條對“醫療補助費”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對於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作爲醫療補助費;對於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勞動者,則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這裏的醫療補助費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並不等同,兩者可以同時享有。

可見,醫療期結束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着一定的條件限制的。有些人雖然說醫療期結束了,但是由於身體的原因還是沒有辦法再繼續完成工作,所以公司也不可能再繼續這樣浪費資源和成本,可是公司仍然需要付出一定的賠償,如果醫療期結束以後對工作沒有任何影響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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