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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到解除勞動合同嗎?

醫療期到解除勞動合同嗎?

醫療期到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醫療期到解除勞動合同嗎?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醫療期滿解除合同後怎麼辦?

(一)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醫療期滿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對此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

(二)醫療補助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除了規定經濟補償金外,還規定了醫療補助費,發放標準是不低於六個月的工資,對於患重病和絕症的勞動者還應當分別加付50%和100%。

同時,《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第二條對“醫療補助費”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對於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作爲醫療補助費;對於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勞動者,則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這裏的醫療補助費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並不等同,兩者可以同時享有。

職員的醫療期到,用人單位若發現該職員沒有能力勝任公司職位的需求,那麼可以與該職員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管職員的醫療期是否是由於工傷的緣故,用人單位與職員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內一次性的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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