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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可以嗎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可以嗎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可以嗎

員工在醫療期間仍然和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那麼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可以嗎?勞動合同在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知識,請繼續閱讀。

醫療期滿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醫療期結束後,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爲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爲6到1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綜上所述,醫療期滿後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有因員工患病不能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無法達成勞動協議。公司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爲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醫療補助資金是六到十二個月的工資。以上是對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可以嗎問題的回答,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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