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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XX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XX,女,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许XX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许XX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XX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以其在内蒙古工作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 判 员  蔡金生

代理书记员  修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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