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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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6日,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代理人范桂华,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16日,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廖XX,重庆XX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松
书 记 员 方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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