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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雷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某某与雷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某某,女,1976年6月3日生,汉族。

向某某与雷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林安蜀,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雷XX,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 波

审 判 员  胡兴凤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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