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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别商标侵权判决

不同类别商标侵权判决

不同类别商标侵权判决
驰名商标用在不同类别侵权

是属于侵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侵权即是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未经驰名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驰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驰名商标,损害驰名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52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搜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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