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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補償嗎 公司未與我續簽勞動合同

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補償嗎 公司未與我續簽勞動合同

實踐中,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繼續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較為普遍。此時如何確定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者能否向用人單位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實踐中爭議較大,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原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即對雙方當事人不發生效力,用人單位應重新與勞動者訂立新的勞動合同,否則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處於不確定狀態,勞動合同終止後繼續用工的,第一次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完全終止,繼續用工的屬於新的勞動合同關係確定,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於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合同的,不能簡單類推適用二倍工資罰則。未續簽合同期間勞動者權利義務按照勞動爭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視為雙方以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該問題之所以產生爭議,源於對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工之日”的理解存在爭議。上述第二種意見就是認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續簽勞動合同之前已經簽訂過勞動合同,故續簽勞動合同不屬於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繼而得出用人單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結論。我們認為,該觀點過於狹隘和機械,該條“用工之日”應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僅包括初次訂立勞動合同用工的情形,也應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的情形。勞動合同期滿後的用工是一種重新用工行為,勞動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應包括合同到期後的重新用工行為,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續簽合同等同於首次簽訂合同,適用二倍工資罰則。

公司未與我續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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