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限超過法定長度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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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按照正式工的工資發,《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這個問題由於篇幅有限,如需要詳細的解答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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