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用
- 勞動合同律師解答
- 關注:2.81W次
下一用人單位需要,用以證明與上一用人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避免其用工風險。
1.一般性就業用途:做為錄用公司內部審核用材料,證明你目前不在職或已從相關的公司離職。在這裏就不太重要。可以證明你目前不在職或者已從其他公司離職的證明,比較多。如參、退保單據等。
2.證據性用途:當被動的與現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內,會有解除事由,如,個人原因辭職、解僱、合同到期等,此時,就非常重要。與勞動者自身權益有直接關係。並且可能對日後維權有決定性影響。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laodongjieda/hetonglvshi/k54r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