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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1、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建立關於職業健康監護的檔案。該檔案需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在離職時,有權索取該檔案的複印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三十七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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