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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賠償勞動者哪些損失?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賠償勞動者哪些損失?

社會生活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違反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或者是進行非法裁員的,勞動者是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的,但是許多人不知道賠償範圍包括哪些,本站小編收集了一些資料,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賠償勞動者哪些損失?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賠償勞動者哪些損失?

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相應的工資損失、勞動的待遇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等等,如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有其他費用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問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單位主動員工後支付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主動辭退員工的,在除了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屬於違背勞動合同辭退勞動者,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此時,單位除了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之外,還需要支付相應的勞動合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身負工傷的,此時還應進行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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