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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勞動關係解除情形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爲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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