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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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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