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周XX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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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女,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东XX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山东XX律师。
原审被告:孙艳芳,女,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孙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原审被告孙艳芳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坤明
审判员 孙德启
审判员 禚慧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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