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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徐XX、汪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X与徐XX、汪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XX,男,194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张XX与徐XX、汪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XX律师。

被告:徐XX,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汪XX,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0176940Q。

主要负责人:丁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XX与被告徐XX、汪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属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吴传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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