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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XX,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刘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王耀波,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XX,男,1963年4月19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何玉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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