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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僱傭關係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不是一個概念,要正確予以區分。若是僱傭關係發生傷害,應當是提供勞務者責任糾紛,要按照過錯承擔責任。但是工傷是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在僱傭關係的情況下,不可能產生工傷賠償

僱傭關係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僱傭關係中的賠償問題我國在《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未將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行為範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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