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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賠償專案? 僱傭關係傷殘賠償標準是什麼

有哪些賠償專案? 僱傭關係傷殘賠償標準是什麼

僱傭關係傷殘賠償標準是什麼,有哪些賠償專案?

我們知道,在僱傭關係中,如果僱工受到傷害,僱主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那麼,僱傭關係傷殘賠償標準是什麼呢?有哪些賠償專案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

(一)身體受到一般傷害的賠償專案

1、醫療費用: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的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該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該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因傷致殘:在前項賠償專案基礎上增加以下專案: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計算到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它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殘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3、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60週歲以下按20年)但六十歲周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上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年限×傷殘賠償指數。(“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4、精神損害賠償金:賠償數額視具體情況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有二種情況除外:賠償義務人以書面方式承諾賠償的,二是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5、康復費:指在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階段實際發生的並且必要的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原則上等待發生後另行起訴;但醫療證明和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三)因傷死亡:在前項賠償專案基礎上增加以下專案:

1、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喪葬費:按照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六個月的工資總額。

3、被扶養人生活費:見因傷致殘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部分。

4、交通費:指親屬辦理喪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費;以正式票據為準。

5、住宿費:指親屬辦理喪事家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費;住宿費標準以國家工作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6、誤工費:指親屬為辦理喪事耽誤工作而造成的損失;標準參照其它誤工費標準。

7、精神損害賠償金:賠償數額視具體情況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有二種情況除外:賠償義務人以書面方式承諾賠償的,二是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法條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所以,僱傭關係中僱工受到傷害的,根據人身傷害司法解釋,一般的包括醫療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如果造成僱工死亡的,需要支付死亡賠償金。當然,如果您現在處於法律案件糾紛中,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律師進行諮詢,他們將會幫助您解開難題,給予您專業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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