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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受傷應該怎麼賠償

僱傭關係受傷應該怎麼賠償

一、僱傭關係受傷應該怎麼賠償

僱傭關係受傷應該怎麼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工的傷情確定,只要有鑑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經協商可以到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僱傭損害賠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僱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僱員要求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時,要符合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首先僱員必須有損害事實存在;其次僱主有違法行為;再次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最後僱主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具備了以上要件才能要求僱主承擔侵權責任。

二、因為工傷認定發生糾紛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標籤: 受傷 賠償 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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