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借調到其他用人單位受傷的職工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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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調到其他用人單位受傷的職工誰來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勞動者由於服從單位安排而使自己的勞動場所及服務對象發生變化,但是仍然執行的是原用人單位的任務,若因此受到傷害仍應由原用人單位承當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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