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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足額支付的補償金可否先領取再申請仲裁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足額支付的補償金可否先領取再申請仲裁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足額支付的補償金可否先領取再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並非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或理由違法,程序違法一般包括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沒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理由違法一般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2、存在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3、勞動者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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