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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
《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在享有上述權利時,還有相關特殊規定:

(1)、可以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後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履行(2)、不得約定試用期(3)、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用工,但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4)、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5)、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非全日制用工要交社保(1)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户的參保辦法執行(如:

自己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

(2)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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