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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懷孕期間工資發放的標準是什麼?

教師懷孕期間工資發放的標準是什麼?

一、教師懷孕期間工資發放的標準是什麼?

教師懷孕期間工資發放的標準是什麼?

一般按照原來的標準發放,教師懷孕期間工資可能就是病假工資,也有可能是正常工資的70%、80%,具體的工資發放情況,由懷孕職員的請假理由、請假時間來決定。若在懷孕初期,請保胎假,則按照病假工資來發放。

教師懷孕期間工資的計算方式具體如下: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二、產假有多少天?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懷孕的職員,可以請保胎假、產前假、產假、哺乳假,不同的請假理由薪資的發放標準是存在着差異的,故此懷孕職員不得看到薪資與自己正常上班時不一樣,就去找公司理論,而是需要先判斷一下自己目前適用於哪種工資的發放標準。

我國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勞動者是傾斜保護的,尤其是對懷孕的女勞動者,更是出台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此時也就是意味着懷孕的女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的,比如説在懷孕期間不能辭退勞動者、工資照常發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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