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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職工工傷鑑定期間能解除勞動關係嗎?

單位在職工工傷鑑定期間能解除勞動關係嗎?

單位在職工工傷鑑定期間能解除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析:單位在職工工傷鑑定期間一般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職工因工受傷,依法認定爲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針對這部分職工,因其勞動能力或多或少受到了損害,爲保護其弱勢地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一般情況下單位不能解除與工傷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
但工傷職工有過錯,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解除”不僅適用於工傷職工,受到特殊保護的“三期”女職工也適用。而且這種情形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對於傷殘級別爲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只要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均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對於終止勞動合同,卻有些差別。
傷殘等級爲五、六級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勞動關係到期了,可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而七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無需本人提出,合同期滿即可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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