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工資福利 >

私人廠裏不發高溫費是否合法

私人廠裏不發高溫費是否合法

私人廠裏不發高溫費是否合法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統計,實際上生活當中還是有很多的勞動者甚至都不知道有高溫費的這一規定。因爲到了夏天以後,公司不給員工發放高溫費,員工個人也不進行過問,就是因爲這樣,才導致我國的高溫補貼政策難以貫徹落實,小編身邊就有朋友諮詢過,關於私人廠裏不發高溫費是否合法的這種問題。

一、私人廠裏不發高溫費是否合法?

公司不給員工發高溫費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條件進行具體的分析。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頒發的《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應該享受高溫津貼,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公司不發高溫費是算不上違法的。

在規定了高溫費的條件以外,該《辦法》還規定了企業應該落實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二、公司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

根據媒體報道,一位建築工人近日網上發帖表示,自己去年看媒體報道才知道高溫津貼這回事,而且,自己和200多位工友已經5年都沒領過高溫津貼。

另外,還有一些企業用飲料、綠豆湯、糖茶之類的物品代替高溫津貼。而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隨着各地高溫津貼陸續進入發放期,多地將開展檢查督促落實。湖北人社廳、江蘇人社廳近日先後下發通知,分別於7月1日至8月14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高溫津貼的支付情況成爲重點檢查內容之一。

廣州明確規定,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津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另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 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所以,如果你符合領取高溫津貼的條件,而單位拒絕發放,一定要站出來說“不”。你可以撥打12333進行投訴,或者向用工所在地縣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如果員工工作的環境是低於國家規定的33℃以下的話,這種情況廠裏裏不給員工發放高溫費也並不違法。當然,如果廠裏面的工作環境溫度已經達到了33℃以上,但是卻不給員工發放高溫費的話就是違法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hang/gongzifuli/1owko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