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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證的變更條件

宅基地使用證的變更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需同時具備幾個條件:轉讓行爲應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受讓人爲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使用證辦理戶主變更手續一般需要準備:原戶主的變更申請、新戶主的過戶申請、雙方簽訂的有關房屋贈與或者買賣協議、雙方的戶口本及身份證明、村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原戶主持有的原土地證等,到所在地國土資源所申請變更登記。注意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變更必須是與房屋的所有權一起進行,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轉讓行爲。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證的變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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