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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證變更工作程序

宅基地使用證變更工作程序

宅基地使用證變更工作程序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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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證怎麼變更?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需同時具備幾個條件:轉讓行爲應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受讓人爲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使用證辦理戶主變更手續一般需要準備:原戶主的變更申請、新戶主的過戶申請、雙方簽訂的有關房屋贈與或者買賣協議、雙方的戶口本及身份證明、村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原戶主持有的原土地證等,到所在地國土資源所申請變更登記。注意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變更必須是與房屋的所有權一起進行,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轉讓行爲。資訊參考來源:html/wdlm/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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