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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医疗期未痊愈

劳动法医疗期未痊愈

劳动法医疗期未痊愈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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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医疗期

  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员工的病假及其工资问题有明确规定。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在医疗期内,国家要求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地方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3、如果劳动者休病假满医疗期仍旧未能治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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