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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有效地、科学地组织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劳动工资统计任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理好地提供统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1-08-21

实施时间:1991-08-2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有效地、科学地组织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劳动工资统计任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理好地提供统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劳动工资统计有关规定,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一、提供统计服务。通过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三项制度改革和劳动工资计划、劳动工资管理、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监察服务。

二、实行统计监督。通过统计调查和分析,对劳动工资政策、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安全的执行进行统计检查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劳动工资统计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人数统计,包括全系统职工人数统计、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统计、合同制职工、计划外用工情况统计、职工分类统计等;

二、劳动报酬统计,包括职工工资统计、职工资总额构成统计、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情况及效益工资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企业奖励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等;

三、保险福利统计,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费用统计、职工保险福利费用统计、职工福利费用构成统计等;

四、劳动安全统计,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等;

五、其他统计。

第四条 人民银行系统(包括各级分、支行,行属院校,印制企业,下简称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实行总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口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人员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地提供劳动统计资料,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提供资料时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更不得伪造、篡改。如发现上述情况,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修改统计资料要有依据。

第六条 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统计计算和传输手段,发挥计算机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制定与下达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人事部对劳动工资统计的要求,结合人民银行系统地情况,由总行拟定劳动工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相应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下达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执行,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 填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均采用国家统计局、劳动部统一制定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统计口径,制定有关人民银行的劳动工资情况统计报表。

第九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人事部的要求,总行定期对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条 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各级分支行的统计报表由下向上逐级汇总上报;印制企业由印制总公司负责汇总上报;行属院校直接报送总行。统计报表汇总后,在报送上级行的同时,要抄报当地统计局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下级统计机构对上级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与指标体系,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如未修改,必须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印制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征得同级统计部门同意后增加报表和指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报表制度与指标体系的解释权,均属于其制定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误,应当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总行下达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应及时组织力量,按照统一的指标涵义、统计口径、报表格式,计算方法,认真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分别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将劳动工资统计有关资料汇编在册,积累劳动工资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是编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基础资料,是基层行处劳动工资实际情况的具体反映。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和台帐制度。

第十七条 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要严格审核,经单位领导签字和盖章后上报。上报后如发现错漏,应在三日内进行订正。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系统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保福利费用、机构等有关数字,以劳动工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总行定期统一公布。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只能是本单位或本系统所辖单位数字,同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必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省分行和二级分行、印制总公司、行属财经院校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县支行、中等专业学校可配备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配备后,一般要保持相对稳定。对统计师以上人员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各部位统计人员应定期培训,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水平,提高统计质量,并根据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对确实难以达到工作要求的,要调离统计岗位。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资工作和统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完成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服务;

三、收集汇总本系统报表,定期报送报表及分析报表;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国家下策和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人事(劳资)部门,要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考评可定期进行。

考评主要内容:

一、统计报表的完整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二、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评办法。对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有一定贡献的人员,对完成劳动工资统计任务较好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统计法》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印制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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