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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守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发行库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2000]368号

颁布时间:2000-12-01

实施时间:2000-12-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守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发行库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库主任和主管行领导负责组织发行库守卫工作,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发行库守卫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发行库守卫工作实行人员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发行库实行昼夜24小时武装守卫。

总行重点库、分库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含代保管库)、印钞造币厂由驻勤武警部队负责守卫。

其他中心支库和支库由同级人民银行专职守卫人员负责守卫,实行双人值班制。中心支行、县支行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以任务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配齐配足守卫押运人员。

第五条 发行库库房和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库务用房为发行库库区。

发行库库区应当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分开。

第六条 发行库库区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安全防护门应坚固并安装两把锁具,钥匙(密码或识别方式)由专职守卫人员和管库员分别掌握和操作。

保卫部门与货币金银部门的责任区以安全防护门为界。

第七条 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和锁闭安全防护门,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三名管库员、县支库两名管库员应同时在场。

非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安全防护门,必须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并需批准人及货币金银、保卫部门领导到场。

第八条 发行库库房、库务用房和库区周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施,其性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守库值班室应当设置在发行库库区外。守库值班室应与外部隔离,内设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守库值班室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施控制中心和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报警设施必须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第十条 守库值班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守卫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值班室。

第十一条 守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发行库库区进行安全警戒;

(二)对进入发行库库区人员进行验证检查;

(三)处置危害发行库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 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要按时值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要坚守岗位,不准空岗、私自换岗;

(三)要保管好值班用枪,不准私带枪支外出;

(四)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不准在接班前和值班期间饮酒;

(五)要维护值班秩序,不准在守库值班室会客和进行有碍守库工作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守卫人员对进出发行库区的人员实行验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专用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

第十四条 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的“长期出入证”和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专用出入证”,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负责制证和发放。证件应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平时由使用人员自己保管,办理业务时由守卫人员负责查验。证件使用人员不具备使用证件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其入库资格,证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收回,交保卫部门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库区人员的“临时出入证”,由保卫部门负责制作。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办理业务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登记、发放,业务结束后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 守卫人员要妥善保管执行守库任务的武器,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到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85〕银发字第369号)执行。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要制定发行库守卫工作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守卫人员要根据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八条 对发行库守卫工作的检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制度》(银办发〔1997〕111号)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行和公安机关检查发行库守卫工作,必须有本单位行领导或保卫部门领导陪同进行,否则,值班守卫人员不得接受任何部门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介绍信或工作证,经守卫人员查验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守卫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守卫值班登记簿(见附表),并在值班结束后与接班人员办理值班和守库用枪弹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支行具备以下条件,经地市中心支行报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可在夜间和节假日实行地市中心支行对县支行异地守卫。

(一)发行库库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发行库库房、库务用房和库区周边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施;

(三)报警设施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四)与地市中心支行之间安装异地远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

(五)有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经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总行批准,可给予通报表彰。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发行库守卫工作连续五年未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二)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成绩显著,其经验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内推广的;

(三)及时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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