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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行国际职员的管理,鼓励他们在国际金融组织中更好地工作,根据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行出任的国际职员(不含我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执董办人员和基金语言局翻译)规定如下。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3-07-27

实施时间:1993-07-2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我行国际职员的管理,鼓励他们在国际金融组织中更好地工作,根据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行出任的国际职员(不含我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执董办人员和基金语言局翻译)规定如下:

一、凡被国际性金融组织和其它国际性组织机构录用为国际职员的我行工作人员,从录取之日起,即与我行脱离关系,我行将不再为其保留公职。如他们回国后,还愿意来人民银行工作,我行将视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优先考虑给予安排,其在外服务期按国内工龄连续计算。

二、国际职员一经到任将不再享受国家以及我行提供的国内外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国内住屋、公费医疗及免税采购外汇商品。我行原分配给他们的住屋,可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协商,选用以下一种处理办法:

1.退房;

2.由国际职员按照国内商品屋价格购买;

3.国际职员任职期间按国内商品屋价缴纳房租。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现在国际金融机构工作的人民银行干部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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