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车辆交通 >交通事故案例 >

冉XX等与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冉XX

冉XX等与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冉XX

原告冉XX,男,生于1963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冉XX,冉XX等与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冉XX,女,生于1992年5月4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冉XX,女,生于2001年3月2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冉XX,男,生于2006年10月1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冉XX,男,生于1937年8月27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岑XX,女,生于1940年9月25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以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东,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龙东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746XXXX1065-6。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路桥建设重庆丰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荣XX10-10。组织机构代码:683XXXX4086-9。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XX、冉XX、冉XX、冉XX、刘XX、岑XX诉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XX、冉XX、冉XX、冉XX、刘XX、岑XX以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当事人会影响审理期限和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XX、冉XX、冉XX、冉XX、刘XX、岑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2.00元,减半收取1146.00元,由原告冉XX、冉XX、冉XX、冉XX、刘XX、岑XX承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郭XX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cheliang/shiguanli/rzr57y.html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