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门XX与被上诉人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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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门XX男,34岁。
委托代理人张迎全,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男,44岁。
委托代理人侯XX,黑龙江XX律师。
上诉人门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门XX的委托代理人张迎全、被上诉人江XX的委托代理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于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元,退回上诉人门XX。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杜XX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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