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文書 >律師文書 >

離婚糾紛代理詞

離婚糾紛代理詞

審判員:

離婚糾紛代理詞

山東統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高XX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高XX與劉XX離婚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根據剛才庭審的調查情況,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瞭解。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屬於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依法應判決離婚。

原、被告雙方系經人介紹相識,因家人不斷催促,原告無奈與被告匆匆結婚。由於婚前雙方缺乏互相瞭解,原告在婚後才發現被告有暴力傾向,加上被告在婚後不履行家庭義務,且雙方性格不合,根本無法進行溝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瞭解到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結婚的。有哪一個女人希望自己經常生活在暴力的陰影下呢?這充分說明,原告婚前對被告是缺乏瞭解的,結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後不履行家庭義務並且有多次打罵原告的行為,導致雙方本來基礎就很薄弱的一點感情已經被徹底破壞掉,原告無法繼續與一個有暴力傾向、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人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鑑於本案原、被告雙方的感情基礎很差,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應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義務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破裂、應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因此應當判決原、被告離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在今天的庭審中,原告已經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毆打原告的行為,且原告被打以後,肉體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並對其精神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處在恐懼之中,經常整夜失眠,有時從惡夢中驚醒,不敢接被告的電話,不敢獨自出門,被告的暴力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婚後被告經常猜疑原告在外有人,對原告不信任,造成原告精神壓力非常大。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麼?

原告與被告生育小孩後,原告在外打工掙錢照顧小孩,但被告卻在傢什麼也不做,依靠原告的收入來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不履行家庭義務”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離婚的態度堅決,雙方再無和好可能,如不判決離婚,對雙方並無實際意義。

在今天的庭審中,原告一再表明態度:堅決要求離婚。如不判決離婚,將再次起訴,直到離婚為止。原告認為,根本無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對於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溫飽問題,莫過於能有一份平靜的生活以及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和被告生活在一起,連這麼一個小小的、可憐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這婚姻還有什麼存在的必要呢?雖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感情是雙方的事,婚姻的存續必須基於雙方自願,被告的一廂情願,不等於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規定可以訴訟離婚,其立法目的就在於,對於一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對方執意不肯離婚的情況,對於婚姻確實沒有存續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來結束雙方的痛苦。如果只有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才可以判決離婚的話,法律就沒有必要規定可以採用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雙方共同所生育的婚生女劉XX應由原告撫養。

代理人認為,雙方婚生女劉XX的撫養歸屬問題應當本著有利於劉XX今後的成長和教育的原則出發考慮。為此,應綜合考慮女兒劉XX自身的年齡、原被告的經濟能力、女兒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等因素。這樣既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也能緩解原、被告雙方的經濟壓力。

從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來看,婚生女劉XX自出生以來,一直由原告帶在身邊撫養,原告也非常喜歡女兒,處處呵護有加。婚生女劉XX已經形成了與原告共同生活的習慣,也熟悉這樣生活環境。這樣的環境屬於婚生女劉XX一貫以來的生活習慣,也有利於劉XX今後的成長作為女孩,在成長過程中,無論是在生活上還是心理上,都需要母親的呵護,相比之下,母親對女孩的健康成長所起的作用比父親更為重要,有些方面是父親所無法替代的,且被告有家庭暴力傾向對孩子的成長容易造成負面影響。

2、從經濟能力上講,原告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原告工作非常清閒,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反觀被告在外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工作時間不固定,不能給孩子很好的照顧。

3、從以後的教育環境看,離婚後婚生女劉XX將與我在濟南共同居住生活,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城市的教育環境、教學質量比老家要強好多,對孩子以後的成長和綜合素質的提高,對孩子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有更多的保障。

綜上所述,本案由於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後實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完全沒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離婚的態度堅決,具備了判決離婚的條件。請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解除雙方的痛苦婚姻,給雙方一個重新尋找幸福的機會。

以上意見,請法庭參考並採納。

標籤: 代理詞 離婚 糾紛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wenshu/lvshiwenshu/wexy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