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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糾紛辯護詞

欠款糾紛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欠款糾紛辯護詞

受原告A的委託,事務所指派我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代理人依據事實與法律發表代理意見,懇請法庭給予充分的考慮:

本案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明確,原告訴請合法,被告應當立即支付欠款,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第一、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的形成合法,系原告為被告提供工程包清工產生的勞務費用,原告持有的欠條當中也明確記載了,欠款系A班水電系統工程人工費。

第二、原告A是本案合法債權人,被告B、C應當將欠款支付給原告夏樂永。

A1 系原告A的常用名,A從小到大長期使用A1這個名字,後來入戶口的時候錯入了A這個名字,戶口及身份證上才變成了A這個名字,所以被告B、C在出具欠條時寫了A1這個名字。本案中關於A1和A系同一個人的問題,只要被告到庭,是講的清楚的,代理人以為,如果被告沒有拖欠原告A錢,被告一定會到庭參加訴訟,至少向法庭提出異議,被告沒有來,顯然是在逃避A,逃避欠款。

雖然被告沒有出庭,但從原告提交的和B的電話錄音中可以顯而易見的聽出,被告B無論是對欠款的事實,還是對A的債權人身份,都是認可的。

A在電話打給B時,開頭就說:“B,我是A,小A,”

B回答:“小A,你好,什麼事?”

A說:“我那個38700元錢什麼時候給我?”

B說:“那個,已經在起訴了,上禮拜起訴的,現在在給我們解決……”

這段錄音可以證明,B對A是認識並熟悉的,對A說到的工程欠款38700元是認可的,這和B、C出具的欠條,在欠款形成的原因、數額等方面完全可以相互應證。

退一步講,欠條原件在A手上,A就是合法債權人,被告B、C在欠條欠款人一欄上簽字,就應當向欠條持有人支付欠款,這也是本案最基本的最直接的事實和理由。

第三,本案欠條支付條件已經成就,欠款已過最後清償期限。借條當中記載如果農曆2010年底不開工,本欠條在2011年1月31日前付清。實際情況在 2010年10月之後,這個工程上,B沒有再叫A班幹過活,但B一直以在和上家“D”打官司討工程款為由,長期拖欠欠款。另一個方面,原被告之間形成欠條的原因是原告包清工產生的勞務費用,是原告手下農民工工作的血汗錢,無論如何,被告都應當優先予以支付。

由上,代理人認為本案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原告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懇請法院依法判決,支援原告各項合法訴請,謝謝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標籤: 糾紛 欠款 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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