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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傷賠償標準的規定

一般工傷賠償標準的規定

一般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按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2.伙食補助費。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食宿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治療費。按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5.工資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6.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到十級傷殘依次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25個月的本人工資;23個月的本人工資;21個月的本人工資;18個月的本人工資;16個月的本人工資;13個月的本人工資;11個月的本人工資;9個月的本人工資;7個月的本人工資。
8.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一般工傷賠償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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