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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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y3peg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