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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是怎樣的

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是怎樣的

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是怎樣的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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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1.收集好2008年1月1日後在用人單位上班的證據如工資卡、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2.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因未簽署勞動合同的12個月的工資差額。並要求與用人單位補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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